<公告>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訴決議書

發佈 : 2014-05-31
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訴決議書

針對申訴人(內容請詳見附件)之申訴,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並提出下列解釋:

一、申訴人認為本會違反《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自治會選舉罷免法》第36條,本會認為在選舉行政流程中確實有所疏失,對此深感抱歉,將會對相關失職人員提出懲處,追究相關責任,將選務組處長林晉威委員、選務組幹部黃珮宜委員解職;但本會認定該行政疏失不會嚴重影響到選舉結果與其公平性,所以仍決議一號候選人當選有效。

二、申訴人認為本會違反《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自治會選舉罷免法》第6條,未公告本會委員名單,然而本會之委員名單係經學生議會通過,公告則為學生會行政中心相關人員之職責,本會並無不法。

三、本會委員招募曾公告過各系所,並無行政干擾選務的疑慮;且按照現行《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自治會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由學生會長兼任主任委員。

四、本會認定選舉名冊屬於選舉人本身之隱私權,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障,因此決議不予公開。

五、如申訴人對於本會解釋不服,請自行舉證後,再送至本會申訴;目前選罷法等東華學生自治法規,並無保障選舉人、被選舉人向評議會聲請司法救濟之權利,目前學生議會正在推動修法中,相關草案請參考學生會網站:http://c073.ndhu.edu.tw/files/15-1102-70658,c6594-1.php

六、謝謝申訴人以及東華全體學生如此關心學生自治事務,本會將會深刻反省,傳承相關意見、持續鞭策自我、進步。

103 國立東華大學 中央選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