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華大學學生選舉選舉公報編製細則
113.04.26 第十三屆學生選舉委員會 通過
第一條
本細則依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自治會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八之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學生行政中心正、副執行長及研究生議員、學生議員選舉之選舉公報,由選委會編製及印發,並提供電子檔發布於選委會社群帳號及本會官網供選舉人查閱。
第三條
選舉公報原則以當屆選委會之決議樣式印製。
前項選舉公報採直式橫書格式排版,黑白兩色印刷。但標題、投票日期及時間、選舉票顏色及其他應特別提醒選舉人注意事項,得套印紅色。
當屆選委會若決議以電子檔編製選舉公報,其編排等方式依前項為準。
第四條
選舉公報應刊登下列事項:
一、選舉種類標題。
二、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三、編製或印發單位名稱。
四、學生行政中心正、副執行長及研究生議員、學生議員選舉,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系級、年齡、性別及學經歷。
五、選舉投票有關之規定。
前項第四款候選人相片、姓名、系級、年齡、性別之刊登,應以登記時交付選委會資料為準。
第五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各項資料之刊登,除另有規定外,各候選人資料之欄位尺寸、字體大小、字型、段落行高應一致。
刊登選舉公報之候選人姓名及政見內容,選委會得視字數,於所定欄位版面範圍內,個別調整其字體大小及段落行高。
第六條
選委會編印選舉公報,應使所有候選人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
候選人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欄位版面長度以十八公分、寬度以十公分為原則。
前項政見欄位版面,選委會於編排選舉公報版面時,得依選舉種類、候選人人數,以等比例調整為原則,酌予調整之。
第七條
候選人政見內容,得以文字或圖案為之。
前項政見內容之文字,除數字、公眾通用之英文字、英文網址、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符號外,應使用中文文字,字型大小不得小於八級字,字體依為標楷體,行距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學經歷及政見文字過長,以致字體及行距過小不符規定時,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上述情形者,由選舉委員會編排版面,超過版面之文字,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第八條
前條政見內容,應於第六條第二項所定政見欄位版面內為之。
政見內容為純文字,未使用圖案者,由選委會編排版面刊登選舉公報。但候選人有提供與書面政見內容相同之電子檔,且符合規定格式者,依電子檔內容編排。
政見內容有使用圖案者,應於申請登記時繳送與書面政見內容相同之電子檔。
前二項政見內容電子檔,應以黑白或灰階格式存取;有使用圖案者,應以黑白或灰階 JPG 格式存取。
未依第三項規定繳送電子檔,或繳送之電子檔格式不符規定者,應於登記期間截止前補送或修改;屆期未補送、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不予刊登於選舉公報。
候選人依第二項但書規定提供或依第三項規定繳送電子檔時,得併附與書面政見相同文字內容之純文字電子檔。
第九條
候選人不得指定選舉公報之字體大小、字型、段落行高、排版格式及印刷顏色。
第十條
候選人刊登選舉公報之個人資料、候選人政見,應於申請登記時繳送。繳送之個人資料、政見稿及電子檔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修改或更換。
第十一條
候選人登記時給予之學經歷及政見內容,如有下列事項選委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選舉公報,事項如下:
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四、基於族群、階級、語言、思想、宗教或信仰、性別或性別認同、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身心障礙、星座、血型等特質予以歧視者。
候選人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應經選委會全體委員會議決議之。
第十二條
政見內容使用數字、公眾通用之英文字、英文網址、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符號、非中文文字、圖案、圖畫或其他書寫符號,除為選委會職務上得依形式外觀上查知不實,不予刊登於選舉公報外,由候選人自行負責。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通過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