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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自治會

本會為本校大學生之最高自治組織。

本會由 學生行政中心、學生議會、學生評議會 三個機構組成。

本會依據《國立東華大學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規定,輔導單位為學生事務處。

一、協調處理全校學生之公共事務。

二、對外參與活動,促進交流;對內籌劃、協調辦理全校性活動。

三、對學校事務有建議權,並得派代表出列席有關學生權益之各項會議。

四、增進學生福利及反應學生意見並與學校進行溝通協調。

五、執行其他有關學生權利、義務之事項。

六、依國立東華大學學生自治會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行政中心有對議會提解散之權;議會有對行政中心提彈劾之權,得送請評議會決議之。

學生行政中心

學生行政中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關。

行政中心設行政執行長(對外稱學生會會長)、副行政執行長(對外稱學生會副會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各部部長,綜理本會會務並執行學生議會之決議;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行政中心有提請解散學生議會之權責。

行政中心有參與本校各級行政會議之權限。

學生議會

學生議會為本會之最高立法、監察機關。

議會有立法與修改本會法令、監督行政中心及參與本校各級行政會議之權責。

一、修改與制訂本會組織章程與本會其他法律或命令。

二、同意選舉委員會委員、評議員。

三、反應及溝通學生意見並對學校提建議案。

四、就本會之會務相關事宜質詢本會行政中心正、副會長與各部會首長。

五、審查、審計、稽核學生會費之運用。

六、得提出學生會正、副會長之彈劾案並送交學生評議會裁決。

七、得糾正學生行政中心、選舉委員會與其下各部會,得彈劾行政中心幹部、選舉委員會成員,其辦法另由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訂定之。

八、得調閱學生會行政中心、選舉委員會相關資料,其辦法另由《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訂定之。

九、學生議會有參與本校各級行政會議之權限。

學生評議會

學生評議會為本會之最高司法機關。應不受任何單位立場影響,具獨立審判之權能。

一、評議會有統一解釋本會章程及本會相關法規之權限。

二、評議會有仲裁本會各組織間權限及責任爭議之權限。

三、評議會有議決行政中心所提之解散學生議會案之權限。

四、評議會有審理並決議學生議會送交至學生會正、副會長彈劾案之權限。

五、若當事人不服本會其他部門所作出之決議得向評議會提起訴訟。

六、評議會於審理訴訟案時有調閱相關資料之權限,其辦法另由評議會評議辦法訂定之。

七、評議會有參與本校各級行政會議之權限。

學生選舉委員會

本會為隸屬於學生自治會常設獨立行政單位。

一、關於學生會行政中心執行長、行政中心副執行長、學生議員、等學校之各全校性層級會議學生代表選舉事務之計畫、辦理、指揮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前款各種選舉之監察事項。

三、關於前款各種選舉之公告事項。

四、關於前款學生會行政中心執行長、行政中心副執行長之選舉候選人資格審定,選舉結果之審定。

五、關於公投、選舉法令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事項。

六、關於選舉事務進行程序及有關書件表冊之訂定與核定事項。

七、關於選舉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事項。

八、關於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

九、關於使用電視及其他大眾傳播工具從事競選宣傳活動事項。

十、關於選舉事務之研究發展及選舉資料之蒐集、運用事項。

十一、關於開票統計作業規劃及資訊業務辦理事項。

十二、關於投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十三、關於有無違反本辦法之事實認定與處分。

十四、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