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角色是學校領導者,身負統籌校務之責,校長的職責在於擔任校長職務所負責的範圍和所承擔的相對應責任,校長職責由法規所賦予,範圍與責任明確。 張素貞(1999)提出校長的職責如下:
依《大學法》第2條第五項規定:「同一人連續受聘擔任同一學校之遴委會委員,以一次為限。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之次數,不列入計算。」因此校長一任為四年,且連任以一次為限,任期最多為八年。
現任的趙涵㨗校長於東華大學擔任校長職服務將滿八年(任期:2016年1月23日-2024年1月23日),依《大學法》第2條第一項規定:「各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選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 總結來說,東華必須在本屆校長任期屆滿前10個月完成下一任校長選舉,所以在2023年3月前學校將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選舉出下一任東華大學新任校長。